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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我国成毒品走私中转站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省首例外国人入境中国接收毒品后经厦门口岸欲走私毒品出境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越南籍被告人陈飞鸿因走私冰毒3954.7克,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飞鸿于2014年6月28日从柬埔寨入境我国广东深圳,等候上线指令接收装有毒品的行李箱。在深圳逗留并接收毒品后,同年7月22日,陈飞鸿携带行李箱、电子机票、酒店预订单等物至厦门市,欲乘坐MH391次航班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出境至马来西亚吉隆坡。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办理行李托运时,我国海关人员在其携带的行李箱两侧暗格内当场查获藏匿的两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两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1962.9克、1991.8克,含量分别为78.8%、77.7%。
陈飞鸿到案后,稳定供述了其上线“俊哥”为其支付食宿、交通等全部费用,让其出国接收行李箱,并答应支付一定报酬的事实。其供述,虽怀疑但从未打开箱子实际排除毒品的可能性,心存侥幸,就箱内可能有毒品的事实持放任态度,故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应当认识到自己所携带的物品可能系毒品的犯罪意图。陈飞鸿虽辩解其携带的行李箱能通过广州汽车站安检系统顺利来到厦门,故认为箱内不是毒品,该辩解不符合常理,且无在案证据印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飞鸿明知被委托携带的物品可能系毒品,仍入境中国接收藏匿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李箱,逃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欲从厦门高崎机场乘坐飞机至马来西亚吉隆坡,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共走私出境毒品甲基苯丙胺3954.7克,含量分别为78.8%、77.7%,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陈飞鸿走私毒品数量大,含量高,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可不立即执行,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是厦门中院审理的第一起外国人以中国为中转站从事贩卖毒品的案件,承办法官彭亚奴指出,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交流日益频繁而深入,毒品犯罪也趁虚而入。据统计,厦门地区受理的外国人走私毒品案均系从境外欲通过厦门口岸走私毒品入境中国的案件,鲜有外国人以中国作为中转站走私毒品出境他国的案件。本案的出现,暴露了我国境内外籍毒品犯罪形式日趋多元化、国际毒品犯罪组织化等日益复杂、不容乐观的国际国内毒品犯罪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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